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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法律审视与制度完善
  对子女的不良影响后,可以恢复其探望权,以最大限度保证子女的权益。最后,对因抚养子女一方阻挠而探望权无法正常行使的一方缺乏必要性救济措施的相关规定。“无救济则无权利”,如果不能设定对无法正常行使探望权的一方的有效救济途径,则探望权将会沦为“纸面上的权利” 。
  (二)法律实践层面:探望权法律实践之困境
  探望权在法律实践上的困境主要体现在“探望权执行难”。在法院审理判决后,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去履行协助义务或阻拦探望权的正常行使,法院应如何强制执行?如果采用强硬的执行手段,则容易激发双方进一步的矛盾,甚至产生破坏亲子关系等问题。我们还要考虑到,探望权的行使会贯穿未成年子女成长的全过程,因此一次探望成功并不意味着每次探望都成功,在其中的任何一个时间都可能会引发因探望权无法行使所产生的纠纷。因此,探望权的执行阶段便具备了长期性和反复性的特征,就需要法院长期多次介入其中,既消耗了大量的司法资源,也无法真正办结案件。关于探望权的强制执行法律规定不尽完善、全面,由此产生的纠纷也不在少数,同时也增大了法院判决的压力。 [6]
  探望权制度的完善建议
  针对目前探望权在实施过程中所出现的种种问题,可通过完善探望权制度的方式来提供一种可行的问题解决方案。
  (一)扩张探望权适用主体的范围
  很明显,我国对于探望权制度的法律规范在适用主体上的范围过窄,因此可以主张扩张探望权适用主体的范围。首先,结合我国的历史传统和“隔辈亲”的文化传承,行使探望权的主体理应扩展包括至直亲血亲上。有学者曾提出将探望权扩展到祖父母、外祖父母,但考虑到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人们的生活条件也在不断改善,平均寿命不断提高,在生活中常会出现四世同堂、甚至五世同堂的局面,因此若要放宽探望权的适用主体范围,就应该适应我国人均寿命不断增长的国情。由此应主张所有的直系血亲均可以行使对直系晚辈的探望权,既能够使这些破碎家庭中的子女感受到来自家庭的温暖与长辈的关爱,也可以满足长辈对于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思念之情。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所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中提到:隔代探望除满足成年亲属对未成年人的情感需求外,也是未成年人获得更多亲属关爱的一种途径。该指导性案例的最终判决也明确支持了隔辈探望权。但笔者始终认为指导性案例在我国还不具备正式法律渊源的地位,因此仍有必要用法律来将行使探望权的主体扩展到直系血亲上。其次,对于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障也需要我们完善探望权制度。第一,需要明确探望权的性质。探望权应具有双重属性,探望权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是父母对于无法陪伴成长的子女的一种义务,是不允许推脱的。只有确定探望权的义务属性,才能减少一些未婚的不负责任的年轻父母以无法行使探望权为借口,不承担作为父母的应尽义务的发生。第二,应将探望权扩展至未完成法定婚姻程序,但孕育有子女,子女跟随其中一方生活的另外一方之上,唯有如此,才能保障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
  (二)细化探望权的具体内容
  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细化探望权的具体内容,明确中止与中止后恢复探望权的事由。通过“阐述+非完全列举”的方式,将常见的中止探望权的事由列明,同时也可以为法院提供一个裁量的标准,即对子女产生何种不利影响就会导致探望权中止的标准,有助于统一司法判决。对于探望权的实现方式,在保障子女最大利益和充分尊重子女意愿的前提下,为避免双方矛盾激化,可以通过互联网视频等方式行使探望权。通过互联网的方式进行探望,具有快捷方便的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