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法律审视与制度完善
点,可以解决父母和其他直系亲属与子女晚辈居住较远、见面耗时费力等问题,实现探望权制度的目的。但对于有线下见面愿望的子女和欲通过线下探望的方式行使探望权的父母的线下见面要求,不得以已通过线上探望为由拒绝探望。应该在不存在法定中止的情况下对探望权行使的最少次数和探望的累计时间作一定的规定,只有在法律上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才能便于对阻挠行使探望权的行为予以认定。如,对于父母一辈对子女行使探望权,一年至少需探望六次,其中线下探望不得少于三次。一年探望的累计时间不得低于十二小时。对于其他直系亲属对孙子女辈行使探望权,一年至少保证探望三次,每次探望时间不得少于三个小时。要进一步完善探望权行使过程中的保障措施,改变探望权无法正常行使时只有到法院救济的单一途径。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 包括居委会/村委会、党群服务中心、社区工作服务站)在家事问题上的调解功能,专门成立家事纠纷服务队伍,该工作队伍需由法律工作者、社区工作者、有威望有群众基础的长辈和青年志愿者等组成,方能公正合理地解决纠纷,对因探望权问题产生矛盾的父母晓之以理动之以情,避免矛盾激化,保证探望权的有效实施,更好地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另外还可以在社区中专门开设“探望室”等场所,方便有探望需求的人使用。
(三)探索精神损害赔偿在探望权制度中的适用
所谓精神损害赔偿,顾名思义,是指侵权导致受害人或其近亲属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损害时,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这种赔偿通常以金钱形式进行,旨在抚慰受害人或其家属的精神痛苦,同时也是对侵权行为人的教育和惩罚。在探望权无法正常行使时,享有探望权的一方父母或其他直系亲属可能会因为无法见到子女或晚辈而陷入极大的精神痛苦之中,很多时候抚养一方出于个人的一些私心或情感上的不满,运用各种方法阻碍对方行使探望权,欲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半年甚至一年都见不到子女,而通过人民法院救济权利不仅耗费时间较长,而且也存在执行难的问题。目前,对抚养子女一方阻挠探望缺乏必要的惩戒措施也是一个导致其屡教不改的重要原因。因此,应该将精神损害赔偿引入探望权制度中加以适用,对因无法见到子女精神痛苦的一方以精神补偿,同时用金钱上的惩罚促使另一方允许对方探望,以尽快实现探望目的,发挥探望权制度的作用。
结语
探望权制度作为现代家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完善程度直接关系到离异家庭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和亲权关系的妥善处理。本文通过对现行法律规范的体系性审视发现,探望权制度仍存在权利边界模糊、权利内容不明等问题,制度设计难以适应社会家庭结构多元化发展的现实需求。为解决上述问题,本文通过适度扩张探望权主体的范围、明确中止与中止后恢复探望权的事由和探索精神损害赔偿在探望权制度中适用方式来对探望权制度进行系统性完善,以期让探望权真正成为维系家庭情感纽带的法律桥梁,为未成年人构建起跨越家庭裂痕的温情通道。
参考文献
[1]潘润全.民法典编纂背景下探望权的体系性反思与重识[J].法治社会,2019(6):43-58.
[2]曹思婕.《民法典》视野下探望权属性探析[J].现代法学,2022(3):35-52.
[3]赵薇,覃远春.浅析我国探望权主体范围[J].经贸实践,2016(18):213-214.
[4]孟晓丽.未成年子女探望权制度的反思与重构[J].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20(4):57-66.
[5]高延东.隔代探望权制度研究[J].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8(3):85-89.
[6]张晓彤.关于探望权行使现状分析及完善建议[J].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9(11):198-199.
作者简介
辛世成 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
刘训智 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和立法学
(三)探索精神损害赔偿在探望权制度中的适用
所谓精神损害赔偿,顾名思义,是指侵权导致受害人或其近亲属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损害时,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这种赔偿通常以金钱形式进行,旨在抚慰受害人或其家属的精神痛苦,同时也是对侵权行为人的教育和惩罚。在探望权无法正常行使时,享有探望权的一方父母或其他直系亲属可能会因为无法见到子女或晚辈而陷入极大的精神痛苦之中,很多时候抚养一方出于个人的一些私心或情感上的不满,运用各种方法阻碍对方行使探望权,欲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半年甚至一年都见不到子女,而通过人民法院救济权利不仅耗费时间较长,而且也存在执行难的问题。目前,对抚养子女一方阻挠探望缺乏必要的惩戒措施也是一个导致其屡教不改的重要原因。因此,应该将精神损害赔偿引入探望权制度中加以适用,对因无法见到子女精神痛苦的一方以精神补偿,同时用金钱上的惩罚促使另一方允许对方探望,以尽快实现探望目的,发挥探望权制度的作用。
结语
探望权制度作为现代家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完善程度直接关系到离异家庭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和亲权关系的妥善处理。本文通过对现行法律规范的体系性审视发现,探望权制度仍存在权利边界模糊、权利内容不明等问题,制度设计难以适应社会家庭结构多元化发展的现实需求。为解决上述问题,本文通过适度扩张探望权主体的范围、明确中止与中止后恢复探望权的事由和探索精神损害赔偿在探望权制度中适用方式来对探望权制度进行系统性完善,以期让探望权真正成为维系家庭情感纽带的法律桥梁,为未成年人构建起跨越家庭裂痕的温情通道。
参考文献
[1]潘润全.民法典编纂背景下探望权的体系性反思与重识[J].法治社会,2019(6):43-58.
[2]曹思婕.《民法典》视野下探望权属性探析[J].现代法学,2022(3):35-52.
[3]赵薇,覃远春.浅析我国探望权主体范围[J].经贸实践,2016(18):213-214.
[4]孟晓丽.未成年子女探望权制度的反思与重构[J].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20(4):57-66.
[5]高延东.隔代探望权制度研究[J].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8(3):85-89.
[6]张晓彤.关于探望权行使现状分析及完善建议[J].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9(11):198-199.
作者简介
辛世成 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
刘训智 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和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