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问题、对策及展望
会治安防范出现各种新形式,呈现出新特点,借助于现代化的科学技术手段,传统的社会治安权力由现实社会拓展到网络虚拟社会,线上虚拟组织也成为社会治安权力的媒介。
在政府管理由“一元主体”转向“多元共治”的过程中,社会也从治理对象转换为治理的主体。随着社会治安主体权利意识的日益增强,社会治安主体的多元化有效地弥补了国家治安权力在某些方面的不足,成为治安管理现代化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特点。可以看出,随着中国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发生重大变迁,社会动员机制、社会公众的价值观、治安参与意识以及法律保障机制等都影响到治安治理主体的参与程度。总体上来看,目前社会治安协同治理呈现出治理主体多元化、治理方式多样性和民主性以及治理主体参与的能动性等特点。当然,与西方国家不同是,基于我国的特殊国情和文化背景,我国的社会治安治理有自己的发展路径和轨迹。在社会治安权力生成的演进过程中,一方面离不开政府的积极引导和支持,另一方面离不开党组织的重要依托。
我国公安机关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面临的问题
目前,我国公安机关参与社会治理面临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治理理念和思维模式尚未转变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社会治理形态发生了深刻的变革。社会治理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具有不同的特点。但是,一些公安机关缺乏治理意识和服务思维,仍单纯依靠行政手段进行管控,习惯于固有思维和老旧套路解决问题,不愿意接受新鲜事物和变化,不善于与其他社会治理主体合作,不适应新技术、新媒体的快速发展,与共建共享共治的社会治理新格局要求还存在显著差距。
(二)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有待提升
在当前社会环境下,公安机关的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尚未充分契合和适应治安需求的变化。具体而言,公安机关的治理能力涵盖多个维度,包括有效防范和严厉打击违法犯罪的治理能力,广泛动员群众参与维护社会治安的能力,以及协调组织内外进行有效沟通合作的能力等。然而,在这些方面公安机关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社区警务工作力量相对薄弱,以社区为依托进行治理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有待提升;对新型违法犯罪行为的防范效果尚不够显著;公安群众工作意识欠缺,群众工作不到位;不同警种之间协调性不足,合作不够;在基层治安管理实践中,公安机关单打独斗的现象仍然存在,处理问题缺乏多方协作的抓手,难以及时有效解决群众诉求。除此之外,少数民警法律意识薄弱,执法规范化不足,警务素质和能力欠缺,这些都影响了公安机关的治理能力。
(三)治理制度和机制尚不健全
面对高度不确定和复杂的社会风险,公安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制度机制建设仍存在系统性短板,表现为:部分法律法规与政策制度存在临时性、区域性特征,在公平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方面明显不足;制度细则和配套机制缺乏精准化设计,标准模糊易引发执行层面的理解偏差;顶层规划的缺失导致政策制度落地过程中时效性不足,增加了社会治理的成本并削弱治理效能。例如,公安机关在矛盾纠纷化解方面的权威性、及时性和精确性优于其他的社会治理力量,往往呈现“矛盾兜底”的特点,但是多元化调处机制的系统性缺失,叠加横向统筹与协调联动机制的缺位,导致治理主体间权责边界模糊,难以形成治理合力,典型表现为“多头管理却无人负责”的“治理失灵”现象。
(四)协同共治的社会治理格局尚未形成
近年来,尽管我国社会治安协同治理中,社会力量的参与比例已呈现增长态势,但从整体来看,社会力量尚处于发展的初
在政府管理由“一元主体”转向“多元共治”的过程中,社会也从治理对象转换为治理的主体。随着社会治安主体权利意识的日益增强,社会治安主体的多元化有效地弥补了国家治安权力在某些方面的不足,成为治安管理现代化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特点。可以看出,随着中国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发生重大变迁,社会动员机制、社会公众的价值观、治安参与意识以及法律保障机制等都影响到治安治理主体的参与程度。总体上来看,目前社会治安协同治理呈现出治理主体多元化、治理方式多样性和民主性以及治理主体参与的能动性等特点。当然,与西方国家不同是,基于我国的特殊国情和文化背景,我国的社会治安治理有自己的发展路径和轨迹。在社会治安权力生成的演进过程中,一方面离不开政府的积极引导和支持,另一方面离不开党组织的重要依托。
我国公安机关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面临的问题
目前,我国公安机关参与社会治理面临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治理理念和思维模式尚未转变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社会治理形态发生了深刻的变革。社会治理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具有不同的特点。但是,一些公安机关缺乏治理意识和服务思维,仍单纯依靠行政手段进行管控,习惯于固有思维和老旧套路解决问题,不愿意接受新鲜事物和变化,不善于与其他社会治理主体合作,不适应新技术、新媒体的快速发展,与共建共享共治的社会治理新格局要求还存在显著差距。
(二)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有待提升
在当前社会环境下,公安机关的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尚未充分契合和适应治安需求的变化。具体而言,公安机关的治理能力涵盖多个维度,包括有效防范和严厉打击违法犯罪的治理能力,广泛动员群众参与维护社会治安的能力,以及协调组织内外进行有效沟通合作的能力等。然而,在这些方面公安机关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社区警务工作力量相对薄弱,以社区为依托进行治理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有待提升;对新型违法犯罪行为的防范效果尚不够显著;公安群众工作意识欠缺,群众工作不到位;不同警种之间协调性不足,合作不够;在基层治安管理实践中,公安机关单打独斗的现象仍然存在,处理问题缺乏多方协作的抓手,难以及时有效解决群众诉求。除此之外,少数民警法律意识薄弱,执法规范化不足,警务素质和能力欠缺,这些都影响了公安机关的治理能力。
(三)治理制度和机制尚不健全
面对高度不确定和复杂的社会风险,公安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制度机制建设仍存在系统性短板,表现为:部分法律法规与政策制度存在临时性、区域性特征,在公平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方面明显不足;制度细则和配套机制缺乏精准化设计,标准模糊易引发执行层面的理解偏差;顶层规划的缺失导致政策制度落地过程中时效性不足,增加了社会治理的成本并削弱治理效能。例如,公安机关在矛盾纠纷化解方面的权威性、及时性和精确性优于其他的社会治理力量,往往呈现“矛盾兜底”的特点,但是多元化调处机制的系统性缺失,叠加横向统筹与协调联动机制的缺位,导致治理主体间权责边界模糊,难以形成治理合力,典型表现为“多头管理却无人负责”的“治理失灵”现象。
(四)协同共治的社会治理格局尚未形成
近年来,尽管我国社会治安协同治理中,社会力量的参与比例已呈现增长态势,但从整体来看,社会力量尚处于发展的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