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规则教育的现实困境与突破路径— —以典型个案为例
核心价值观是公正,主要目标是落实规范,本质是维护秩序。正确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工作并采取适当的工作方式,是有效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前提。在该讲人情的时候讲人情,该讲规则的时候讲规则,而不是在该讲人情的时候讲规则,该讲规则的时候讲人情。不过,教育与管理并非泾渭分明、二元对立,有些情况下是混合在一起的,这就需要建立动态平衡机制,比如在教育中发现的管理漏洞可以反馈给制度修订,在管理流程中可以嵌入教育转化点,实现二者的有机融合。通过明晰工作边界、创新协同模式,可使教育性工作的柔性关怀与管理性工作的刚性约束形成育人合力,真正实现“在规范中培育人格,在发展中维护秩序”的价值目标。
(三)优化制度设计,消除内在冲突
对校纪校规进行合法性审查是克服制度缺陷的首要前提。高校可建立由专家学者、学生代表、辅导员代表、纪检监察人员组成的审查委员会,对已有的校纪校规,从法律合规性、教育适切性和技术可行性三个方面进行深入考察。对明显违法的条款,立即废止;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条款,限期整改;对意思模糊的条款,补充解释。对于拟出台的制度,建立“ 制度立项-草案公示-合规审查-正式颁布”四步机制,要求所有新规必须通过教育部《高校学生管理合规审查清单》(含58项指标)检测。其次,吸纳学生参与规则创制是提高制度公正性的有效保证,是提高规则教育实效的关键环节。“强调公民参与到公共决策全过程,即在决策前、决策中与决策后都能参与,努力做到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全覆盖,在集思广益中找到最优方案” 。高校应当正视学生利益表[ 2]达,吸纳学生参与到规则的创制过程当中,“让他们学会理性表达自己的意见,对制度的形成施加自己的影响,真实感[3]受到自己成为制度的主人而非单纯的服从者、受制者” ;“能够真实地了解制度制定的一般规则、程序和方法,理解和领会自由、平等、公正等公共生活的基本原则,逐步形成崇尚民主、尊重他人、宽容差异、重视对话、倡导协作等公民品格” [4];让学生认识到制度能够更好地维护每一个人的权利和自由,遵守规则既是维护“公共利益”,也是维护 [5]“个人利益”,从而增进对规则的理解认同。 这种治理模式创新印证了吉登斯结构化理论中“规则再生产”机制— —学生通过参与规则制定与执行监督,实现从被动遵守到主动建构的身份转换。最后,高校还必须提高规则执行程序的公正性。美国著名大法官威廉·道格拉斯说过:“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程序正当原则是执法和司法领域中的核心原则,强调任何可能影响个人权利或利益的决策或行为,必须通过公正、透明、合理的程序作出,其核心要义在于“程序正义”,即不仅结果要合法,过程本身也必须符合公平和正当性的要求。它的内涵包括:程序公开透明,当事人平等参与,当事人有权陈述、申辩和举证,裁决者中立无偏私,程序可预期。“高校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但公立高校事实上行使着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其对学生进行管理及处分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特殊的行政管理行为。 [6] ” 在高校与学生这一对主体关系中,高校可视为准行政管理机关,程序正当原则同样适用于高校,高校执行规则的程序必须具备正当性。具体来说,高校在规则执行过程中应注意落实程序中立、程序公开、程序参与三项子原则,以确保学生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得到保障与实现。《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法治工作的意见》( 教政法〔2020〕8号)指出,“对教师、学生的处理、处分,应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遵循比例原则,严格履行程序,处理、处分决定作出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完善教师、学生申诉的规则与程序。探索建立听证制度,对涉及师生重大利益的处理、处分或申诉,必要时采取听证方式,确保作出处分或申诉决定程序的
(三)优化制度设计,消除内在冲突
对校纪校规进行合法性审查是克服制度缺陷的首要前提。高校可建立由专家学者、学生代表、辅导员代表、纪检监察人员组成的审查委员会,对已有的校纪校规,从法律合规性、教育适切性和技术可行性三个方面进行深入考察。对明显违法的条款,立即废止;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条款,限期整改;对意思模糊的条款,补充解释。对于拟出台的制度,建立“ 制度立项-草案公示-合规审查-正式颁布”四步机制,要求所有新规必须通过教育部《高校学生管理合规审查清单》(含58项指标)检测。其次,吸纳学生参与规则创制是提高制度公正性的有效保证,是提高规则教育实效的关键环节。“强调公民参与到公共决策全过程,即在决策前、决策中与决策后都能参与,努力做到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全覆盖,在集思广益中找到最优方案” 。高校应当正视学生利益表[ 2]达,吸纳学生参与到规则的创制过程当中,“让他们学会理性表达自己的意见,对制度的形成施加自己的影响,真实感[3]受到自己成为制度的主人而非单纯的服从者、受制者” ;“能够真实地了解制度制定的一般规则、程序和方法,理解和领会自由、平等、公正等公共生活的基本原则,逐步形成崇尚民主、尊重他人、宽容差异、重视对话、倡导协作等公民品格” [4];让学生认识到制度能够更好地维护每一个人的权利和自由,遵守规则既是维护“公共利益”,也是维护 [5]“个人利益”,从而增进对规则的理解认同。 这种治理模式创新印证了吉登斯结构化理论中“规则再生产”机制— —学生通过参与规则制定与执行监督,实现从被动遵守到主动建构的身份转换。最后,高校还必须提高规则执行程序的公正性。美国著名大法官威廉·道格拉斯说过:“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程序正当原则是执法和司法领域中的核心原则,强调任何可能影响个人权利或利益的决策或行为,必须通过公正、透明、合理的程序作出,其核心要义在于“程序正义”,即不仅结果要合法,过程本身也必须符合公平和正当性的要求。它的内涵包括:程序公开透明,当事人平等参与,当事人有权陈述、申辩和举证,裁决者中立无偏私,程序可预期。“高校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但公立高校事实上行使着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其对学生进行管理及处分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特殊的行政管理行为。 [6] ” 在高校与学生这一对主体关系中,高校可视为准行政管理机关,程序正当原则同样适用于高校,高校执行规则的程序必须具备正当性。具体来说,高校在规则执行过程中应注意落实程序中立、程序公开、程序参与三项子原则,以确保学生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得到保障与实现。《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法治工作的意见》( 教政法〔2020〕8号)指出,“对教师、学生的处理、处分,应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遵循比例原则,严格履行程序,处理、处分决定作出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完善教师、学生申诉的规则与程序。探索建立听证制度,对涉及师生重大利益的处理、处分或申诉,必要时采取听证方式,确保作出处分或申诉决定程序的